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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丨教育部:强化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

2021-11-24 | 2542|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招生和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具体内容快跟着多考合一考试系统的小编看看吧~

《规定》所称的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规定》要求,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规定》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规定》指出,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就规范高校非学历办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高校非学历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提出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规定》。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学校、哪些办学行为?

答:从高校类型看,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职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参照《规定》执行。

从办学行为看,除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外,高校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都应按照《规定》执行。


问:《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三是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四是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问:《规定》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首先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在办学过程中,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同时,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在管理体制方面,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在立项与招生方面,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在合作办学方面,对合作办学规模、合作方资质背景、合作中的责权利分配,以及合作办学合同签署做了具体规定,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在教学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条件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问:《规定》提出了哪些管理和监督举措?

答:对高校层面,强调要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同时,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防范腐败风险。有关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教育行政部门层面,强调要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评价标准,指导高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同时,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